泰州市标准化协会章程
泰州市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泰州市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为Taizhou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缩写TZ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泰州市标准化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标准化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提高标准化科学技术水平和标准化工作者的素质,推广应用标准化成果,促进标准化与经济的结合,为加速泰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泰州市海陵南路3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如生产性服务、物流服务、商标服务等)各领域标准化活动;
(二)开展国内外标准化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科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三)普及标准化业务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
(四)组织与推荐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内外标准的制定;
(五)开发标准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宣贯和咨询服务;
(六)接受委托,承担标准化科学技术项目的认证和评估,组织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对标准化工作的成果提出评价性意见;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评审和宣传贯彻工作;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标准化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应企事业单位的要求组织会员进行技术咨询和攻关;
(十)根据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标准化有关技术工作和其他工作;
(十一)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宣传,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标准化工作的信息、资料、典型经验;
(十二)加强同其他标准化团体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外标准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三)评选或推荐标准化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协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标准化工作者。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理论研究、经验交流,人员培训、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愿申请加入,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支持本协会工作,服从本团体领导;
(三)具有单位法人资格,在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参与本协会有关活动;
(五)重视标准化工作,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一定贡献,具有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对协会发展作出贡献者;
(六)符合上述条款的单位,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七)无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要求入会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八)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标准化工作中的学术问题;
(九)积极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标准化学术报告或科普报告,对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向协会提出建议;
(十)单位会员每年向协会报告本单位标准化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要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执行会长等参加本团体各项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捐资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如发现本团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团体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用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团体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总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5日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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