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泰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泰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发布、管理等工作,有效增加标准供给,及时填补标准空白,适时修订团体标准,促进标准引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 2015)1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泰州市标准化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由本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泰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的形式主要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的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测试验、作业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规范、评价规范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泰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按照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原则制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应当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推广科协技术成果,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规范提升,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出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代号由泰州市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大写字母TZAS,形式为“T/TZAS XXX-XXXX”。与标准共同发起单位联合发布时,通过标准互认,采用“T/TZAS XXXX/T XXXX-XXXX”双编号的方式发布。编写结构如下:
T / TZAS XXXX - XXXX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设立泰州市标准化团体标准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负责指导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由协会会员单位及有关行业部门单位的专家、专业人士组成。委员应在标准化及相关行业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能力,同时熟悉和热心协会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团体标准活动。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职责,办理落实标委会确定事项,同时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组织管理等。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复审等,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项目由协会分支机构或会员单位联合或单独向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提案,包括“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1)及标准初稿。
第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委员对团体标准提案进行立项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协会发文下达团体标准制定项目计划书。如提案未通过立项审查,则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单位。
第二节 起 草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起草单位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包括资料的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研、论证、验证等。
第十四条 起草组编写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则进行,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附件2)。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根据标准使用范围,向有关行业单位、专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形式为信函征求或者网上公开征求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六条 接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提供论据或者有关论证材料。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对不具备送审条件或征求意见不充分的标准,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及有关论证材料一并提交标委会秘书处。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团体标准的审查会由标委会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的委员或特邀专家进行,具体组成人员由秘书处依据每项标准具体情况提出并由负责该项审查的标委会负责人确定。根据专业需要可以邀请标委会外有关专家担任具体项目审查委员工作。
第二十条 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审查组成员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同意”时,方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对审查没有通过的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重新申请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秘书处可提出项目撤销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立项的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出现不再适宜标准制定的因素(如政策变化、技术难题等),或一年内未完成起草工作的,根据标委会研究意见,作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五节 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起草工作组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包括:
1.团体标准审批单(附件4)一份;
2.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各二份及电子版;
3.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两份;
4.如采用国际标准,应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复印件)译文及标准对比表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批发布。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对通过批准的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由协会公告发布,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六节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会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可按规定自愿采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组织团体标准归口机构、起草单位等,适时开展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广以及授权使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有关单位使用团体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会员单位、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积极促进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转化后相应的团体标准即行废止。
第七节 复 审
第三十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委员、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2.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制定程序规定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代号。
3.不适用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本团体的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章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试验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审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由牵头和申请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共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发布后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经评估为优秀团体标准的,协会对主要编制单位支出的费用或对主要编写人员可以给予一定奖补。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的团体标准,其版权归属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按《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 涉及专利的标准》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评选、检测等活动需经过协会批准授权或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存档,存档期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修改、修订参照适用以上制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国标委联[2019]1号)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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